為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山東省委編辦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審計廳、國資委、稅務局6 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要求,壯大新型研發機構體量,培育新型研發機構力量,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體制機制創新,支持鼓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融合發展。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新型研發機構是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企業。新型研發機構作為科技體制機制創新的載體,登記設立為事業單位法人,有利于政府資金引導與政策扶持,有利于吸引高端科技人才和穩定壯大研發隊伍,有利于引領科技創新。現有登記管理制度對此類機構登記界定模糊,缺乏明確的標準,有必要制定專門辦法,明確登記的條件和流程,強化服務和規范,促進全省新型研發機構有序健康發展。
二、《辦法》把握的主要原則
《辦法》制定主要把握四個原則:一是立足創新新型研發機構體制機制,明確此類機構不定機構規格、不核事業編制和領導職數。二是立足依法依規標準要求,從嚴審核把關,將科技部門嚴格審核論證作為法人登記的前置程序,依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確定是否進行法人登記。三是立足服務新型研發機構健康運行,明確監管義務和監管責任,確保監管到位。四是立足規范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秩序,五年評估一次,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確保出口通暢。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6 章30 條,分為三部分。第一章總則為第一部分,主要明確政策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體制。第二章至第五章為第二部分,主要明確黨的領導、準入條件、登記程序、退出機制、聯合監管等,規定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并由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發生解散、評估審核未通過、登記依法被撤銷等情形的應及時退出,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優化監管服務。第六章附則為第三部分,主要明確《辦法》施行日期和解釋權。
(一)關于適用范圍。根據科技部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界定,這類機構舉辦主體、舉辦形式多元化。《辦法》所指主要是這類機構中不納入機構編制核定范圍,且以政府為主導,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按照非營利性規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活動的研發機構。通過依法賦予事業單位法人身份,強化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融合發展。企業、其他組織等舉辦的營利性研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二)關于準入標準。為確保登記質量,《辦法》明確: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必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可持續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預期貢獻等充分論證,符合黨委政府創新發展戰略部署和總體布局,并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力求從源頭上把好入口關,對符合標準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做到應登盡登。
(三)關于退出機制。為暢通退出渠道,根據新型研發機構特點,《辦法》明確了退出的4 種情形。同時對接科技主管部門現有管理制度,建立評估機制,將法人證書有效期設為5 年,期滿評估,做到“優勝劣汰”,保障政府投入落地見效。
(四)關于聯合監管。新型研發機構性質認定、法人登記、資產管理、履職運行、效益評估、稅費優惠等涉及到機構編制、科技、財政、審計、國資、稅務等多個部門,為規范新型研發機構運行,《辦法》明確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履行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到位。
四、《辦法》實施的具體要求
山東省委編辦將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準確把握好新型研發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標準條件,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地落實落細,切實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新動能。
(一)嚴把公益屬性。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準確理解把握社會公益屬性的深刻內涵,嚴格按照《辦法》規定,把是否具有公益屬性作為新型研發機構設立登記的關鍵條件,緊扣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突出社會公益性質,嚴格非營利規則,確保登記工作質量。
(二)嚴格審核程序。準確把握、嚴格執行新型研發機構設立登記程序,切實把符合國家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具有國有資產性質,社會公益屬性明確的新型研發機構納入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賦予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三)完善監管機制。加強新型研發機構監管,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科技、財政、審計、國資、稅務等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施聯合監管,加快實現標準互通、信息共享、結果互認。督促舉辦單位落實監督主體責任,加強對新型研發機構準入及運行管理。引導新型研發機構健全制度執行機制,嚴格遵循登記和管理相關規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規則,切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效能。
(四)暢通退出渠道。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切實暢通新型研發機構退出渠道,對那些偏離公益屬性,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評估審核未通過的機構及時啟動注銷程序,退出事業單位法人序列,切實維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的嚴肅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