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這一規定包含了兩個標準或兩種情形:一是“職責標準”,即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完成的;二是“資源標準”,即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責標準是剛性規定,而資源標準具有較大的彈性,即不是“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可以界定為非職務科技成果。為什么資源標準具有較大的彈性?這是因為:一是它體現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個人的意志,而不是單位的意志;二是它的完成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履職無關;三是盡管客觀事實是主要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還缺乏一個客觀評判標準。
“職責標準”和“資源標準”的權利歸屬模式在《專利法》、《民法典》《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得到了體現。
一般來講,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取決于誰投資與誰研發兩個因素,并據此判斷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單位還是個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非職務科技成果
一是非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自行投資并進行研究開發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屬于非職務科技成果,歸投資并研發該成果的科技人員所有。這是投資者與研發者重合的情形。
二、職務科技成果 二是職務科技成果。投資者是單位,研發者是與單位有聘用關系的個人。《民法典》規定,科技人員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 《最高法解釋》進一步作出解釋,“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二是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其中,實質性影響是指對該成果的取得有決定性作用,而不是一般性的作用。雖然從法律適用上講,《最高法解釋》只適用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并不適用于審理《專利法》糾紛,但其內涵是基本一致的。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第二款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這里,沒有強調該物質技術條件對發明創造的做出具有實質性影響。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這里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二是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三是限于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見》(財企〔 2006〕383號)對職務技術成果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二是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三是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四是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這一規定與《最高法解釋》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沒有強調該資源對職務技術成果的取得具有實質性影響。 《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條例》規定了職務育種和非職務育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布圖設計創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依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而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布圖設計,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創作者;由自然人創作的布圖設計,該自然人是創作者。
三、有約定從約定 三是有約定從約定。有時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是模糊的,是否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清晰。在遵循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原則下,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與職工個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 例如,根據《最高法解釋》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應當依約定確認。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與其職工之間對職工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以及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該技術成果歸職工個人所有。 《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是遵循《民法典》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由投資者與研發者之間約定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這種情形不屬于單位的意志,與其本職工作崗位職責無關,也不是為完成單位交辦的任務取得的。職務技術成果必須體現單位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