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根據其定義可分為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五大類 ,故又稱“五技合同”。
技術合同的種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4.其它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許可合同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技術秘密實施許可合同
3.其他技術許可合同
(四)技術咨詢合同
(五)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
◆4.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
◆5.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
◆6.驗收標準和方法
◆7.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技術合同詳解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其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下列各項符合技術開發合同認定條件規定的,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1.具有應用前景的基礎研究;
2.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
3.成套設備和試驗裝置等技術改造;
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
5.人工智能、網絡技術等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
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
7.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節能減排、污染治理的研究開發;
8.有技術開發內容的非標設計、工業設計、創意設計、技術標準研究與制訂等;
9.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的研究開發;
10.有技術創新內容的工程技術開發;
11.其他技術的研究開發。
★以上項目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以下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1.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研究;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3.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4.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5.軟件復制和軟件產品銷售。
(二)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其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當事人就生物、醫藥新品種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秘密的,該項技術秘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下不屬于技術轉讓和技術許可合同:
1.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
2.技術秘密轉讓和許可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
3.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或許可成分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于技術成果文件。
(三)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其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
2.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3.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
●以下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1.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2.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3.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5.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6.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7.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8.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9.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咨詢合同。
●以下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1.經濟分析、市場調查、法律咨詢、社會發展項目的論證、評價和調查的;
2.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的;
3.為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但屬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4.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其認定條件是:
1.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以下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2.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 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以下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1.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曬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3.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4.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