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修訂后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辦法》共四章四十六條。第一章總則(共17條),確立了國家標準的范圍、分類,明確了標準制定目標,規定了國家標準制定的總體原則和要求以及組織管理等要求。第二章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共17條),規定了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以及各程序階段的工作主體、工作內容及要求。第三章國家標準的實施和監督(共10條),規定了國家標準的實施、監督和復審的要求。第四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特殊管理規定和《辦法》的實施日期。比較而言,新《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主要進行了十大修改。
一、調整了國家標準的范圍。《辦法》第一個重大修改是調整了國家標準的范圍。一是增加了國家標準所涉及的領域;二是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上,增加了《標準化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的規定;三是增加了資源、能源、環境的通用技術要求;四是增加了社會治理、服務,以及生產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術要求;五是增加了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的技術要求。通過調整國家標準的范圍,既與《標準化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又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的“全域標準化深度發展”的目標,推動國家標準全面覆蓋到在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經濟社會各個領域提供的制度支撐。
二、對國家標準樣品的定位和管理作出規定。《辦法》第二個重大修改是明確了國家標準樣品的定位,并增加了標準樣品的代號和編號規則。對于國家標準樣品的具體管理(包括制作、應用和監督),提出按照《國家標準樣品管理辦法》(國市監標技規〔2021〕1號)執行。通過明確國家標準樣品的定位和管理要求,實現與《國家標準樣品管理辦法》的銜接、協調。
三、對知識產權保護作出規定。《辦法》第三個重大修改是對國家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作出規定。在國家標準的著作權(版權)方面,為維護標準出版傳播秩序,明確了國家標準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標準的批準發布主體即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享有標準的版權。在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方面,為了促進國家標準合理采用新技術,保護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國家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按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四、增設了國家標準驗證工作制度。《辦法》第四個重大修改是增設了國家標準驗證工作制度。標準的質量是標準有效實施的基礎。《辦法》提出了制定國家標準要進行驗證的方法論要求,并明確了國家標準驗證工作制度建立的主體。通過在標準立項前、起草、征求意見和實施應用等活動過程中,根據需求對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核心指標、試驗和檢驗方法等進行驗證,能夠進一步提升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確保國家標準能夠在實施中切實落地。
五、拓寬了標準化渠道。《辦法》第五個重大修改是明確了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和制定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路徑,拓寬了標準化渠道。在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方面,為促進政府頒布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協調和銜接,拓寬政府頒布標準的供給渠道,縮短制定周期,更大范圍推廣標準化成果,《辦法》明確了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路徑。在制定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方面,為充分發揮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在承接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作用,《辦法》對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做出原則性規定,明確了其定位、適用范圍和代號。
六、取消了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辦法》第六個重大修改是取消了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這是考慮到多年來對于技術歸口單位的指定、工作范圍、工作程序、投票規則、組織結構、監督管理等均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了與現有技術委員會在工作范圍、組織隸屬關系方面無法清晰劃分,且在實踐中可能造成技術歸口單位制定程序不規范、起草組代表性不強、審查人員代表性不足的現象,造成國家標準質量不高。
七、增設了標準審評制度。《辦法》第七個重大修改是增設了標準審評制度,明確了立項評估和技術審核的主要內容。立項評估是標準的“入口關”,側重于評估項目的必要性和合規性;標準技術審核工作是標準的“出口關”,側重于審查標準制定的程序和技術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標準審評制度對提高國家標準科學性、協調性,確保國家標準制修訂過程公平、透明具有重要作用。
八、取消了技術審查中的函審形式。《辦法》第八個重大修改是取消了技術審查中的函審形式。這是考慮到函審不具備及時討論溝通以達成協商一致的技術審查條件,現有網絡會議等手段能夠保障會議審查的開展。
九、明確了國家標準的過渡期和新舊轉換效力。《辦法》第九個重大修改是明確了國家標準的過渡期和新舊標準的轉化效力。長期以來,各方對新標準發布后,關于修訂后被代替的舊標準的能否繼續使用以及新標準什么時候開始使用的問題,一直是爭議焦點。因此,《辦法》明確規定國家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市場主體應抓住這段時間完成新舊標準的轉換工作。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國家標準或者新國家標準。新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國家標準同時廢止。對于廢止后的國家標準,不再鼓勵執行。
十、增設了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和效果評估機制。《辦法》第十個重大修改是增設了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和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將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跟蹤評估、定期復審等環節有效聯結起來,加快國家標準更新修訂的速度和頻次,能夠有效解決國家標準缺失、滯后老化、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問題,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環,確保國家標準的有效性和適用性。